中山坦洲今日发生事件(中山坦洲锦湖翠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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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坦洲今日发生事件

据此,王女士以KTV和酒店均存在过错为由,告上法庭,索赔110万。酒店和KTV是同一个老板,老板委托律师出庭应诉。

代理律师认为,虽然民法典第1198条第2款确实规定,KTV、酒店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造成的损害,要承担责任。但是,这个安全保障义务并非无限的,且第1款同时还规定,群体性活动组织者和参与者也互负照顾、提醒注意安全等法定义务,否则也要为此承担责任。

具体而言,垫上枕头后再用小推车将醉酒客人送至酒店房间休息,只要过程中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就不能认为存在过错,且鉴定报告已证实叶先生死亡是意外、没有登记身份证与本案没有因果关系。

中山坦洲今日发生事件

首先,叶先生身材高大魁梧,且处于醉酒状态,非一两个人能够搬得动的,从社会普遍认知标准来判断,工作人员用枕头垫住,将叶先生用小推车送到酒店休息,并在3个小时内两次回去查看情况,可视为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其次,没有登记叶先生身份证,可认定酒店存在过错,但该过错与本案没有因果关系。最后,鉴定报告证实叶先生是因喝酒太多导致脑干出血死亡。因此,其自身大量喝酒要承担全部责任。

综上,一、二审法院均驳回家属全部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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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进入今天的普法时间

广东中山,一男子在KTV应酬结束后,因醉酒在包厢沙发上睡觉。事后服务员因男子朋友不愿意来接,遂用小推车将男子送到酒店房间休息。可谁曾想,次日下午,男子却被发现已经死亡。案发后家属不告共同饮酒者,只告KTV和酒店,索赔110万。

叶先生是名商人,平时经常请客户吃饭喝酒唱歌。因叶先生长期在某KTV喝酒应酬,且出手阔绰,为了留住这个大客户,经营者在KTV楼上的客房部,给叶先生提供了一张免费入住证,供其使用。

事发当天晚上,叶先生像往常一样应酬时,与朋友徐某等5人吃饭喝酒。期间叶先生喝了约3两白酒。众人推杯换盏结束后,意犹未尽,叶先生又邀约众人前往将其视为上宾的KTV继续唱歌喝酒。

20时许,6人来到KTV包厢后,又点了啤酒饮用,期间,有人提前离开,也有其他朋友过来一起喝酒。21时35分,已经喝了约4罐易拉罐装啤酒的叶先生,怕自己喝多了无法结账,于是找来为其订房的经理,并给对方微信转账1万元,遂让其结账时使用。22时50分,醉酒后的叶先生开始在沙发上睡觉。23时28分许,朋友徐某等人认为,KTV是叶先生的“地盘”,肯定会有人照顾他,二人离开包厢。

次日凌晨2时30分,服务员例行检查房间时,发现叶先生还在沙发上睡觉,于是询问要不要送其回家或者送其到楼上客房处休息,但叶先生没有回应。3时许,该工作人员出于安全考虑,主动联系当晚在同一包厢喝酒的徐某,让其过来接走叶先生,但徐某以自身也喝了不少酒为由,让工作人员自己处理。3时30分许,上述工作人员叫来经理处理此事。经理叫醒叶先生并得到其允许后,用叶先生的免费入住证给其在8楼处开了一个房间。可叶先生一米八高,身材肥大,两人根本搬不动,于是经理又找来4人,和一辆搬货用的小推车。随后经理等6人,一起推着载有叶先生的小推车子,乘坐电梯将叶先生送到酒店房间休息。

在离开房间前,经理为叶先生脱下鞋子、将被子盖至胸口处并打开空调,确认叶先生睡着后,才离开。为安全起见,经理离开房间后来到酒店前台处,和工作人员说,叶先生喝多了,并让其每隔90分钟左右,必须要去房间查看两次。(这是酒店的管理规定)4时45分和6时许,工作人员两次进入房间查看均无发现异常。13时许,因叶先生还没有退房,工作人员再次前往查看,后因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报警。

民警和医护人员赶到现场后,确认叶先生已经没有生命体征。经司法鉴定:叶先生死亡时间为8时许、其酒精含量为、系在患有高血压病及饮酒后因脑干(桥脑)出血而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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