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如意 今日说法
案涉德国宝马进口小轿车初始登记日期为2014年4月,车牌号为:沪NSxxxx,车主周某为上海人,车辆发动机号码为:90250122N7xxxxx车架号为:WBAKB0101CDWxxxxx。之后,案涉车辆于2016年卖到浙江,在浙江又一次转手。2018年案涉车辆在浙江临海市发生落水事故,车辆被水浸泡,保险公司认定车辆属于全损。在赔偿车主80万元后,车辆归保险公司处置,2019年3月,保险公司通过网上拍卖,车辆以12万元成交,车辆被山东临沂人魏某买走。同年8月,该车作价50万元(发票金额)卖给广西的桂林刘某,同年10月,该车作价万元(发票金额)卖给谢某,同年11月,该车作价170万元(发票金额)卖给桂林人阳某(即本案原告),并进行变更登记,经过7次转手,车号变更为:桂B2xxxx,车辆入户登记地为柳州车管。
车辆过户登记后,同年11月30日,阳某通过签订网签合同,为该车在广西来宾市投保财产损失险(含自燃险及不计免赔偿险),保险限额为168万余元。阳某按保险公司审核的保险限额支付商业险保险费共计万余元。5个月后,阳某车辆在高速路上发生自燃事故。阳某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168万元。保险公司经过其内部反诈中心发现该车曾经发生过全损赔偿,认为该车涉嫌合同诈骗,因此拒赔,为此,原告阳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中,保险公司对燃烧的车辆是否是投保的车辆提出质疑,要求对车辆的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码)、发动机号、车门铭牌是否属于伪造进行鉴定。经双方当事人摇号抽签选定鉴定机构后,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案涉车辆的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码)、发动机号、车门铭牌是否存在伪造、打磨等痕迹进行技术鉴定,经鉴定机构鉴定,鉴定意见为:车牌号为桂B2xxxx宝马牌轿车印有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码)、发动机号码的地方有经过机械打磨和伪造、变造处理的痕迹,车门铭牌在事故中已烧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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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典的基本原则,所有民事主体在从事任何民事活动(包括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都应该秉持诚实、善意,信守承诺,表里如一,不弄虚作假。诚实信用原则包括如下含义:(1)民事主体开展民事活动时应当讲诚实,如实告知相对方自己的相关真实信息,不弄虚作假,不欺诈。应当依诚信原则订立契约和履行契约,严格遵守体现伦理道德要求的诚实、守信、善意等规则。(2)民事主体应以善意、合法的方式行使权利。不得以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方式来获取私利。(3)在当事人约定不明确或者订约后客观情形发生重大改变时,应依诚实信用的要求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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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一辆发生过全损赔偿的车辆,为何越卖越贵,转手如此频繁,刚开始法官对此存在极大疑惑。经过走访多家二手车市场,主办法官明白其中玄机,知晓二手车发票的管理极不规范,票价和市场价完全不匹配。同时,通过向专业人士请教,弄清楚了为何名车的转手如此频繁,原来是有巨大的潜在市场,存在利益空间。通过豪车骗一度保形成了产业链,犯罪手段极其高明和隐蔽,屡屡得手。据说对于专业机构来说,让一辆旧豪车换新颜,只需要一夜的功夫,犯罪气焰很猖獗。
本案历经三年诉讼,经过三次一审、一次二审,终于尘埃落定。阳某的巨额赔偿请求被一、二审法院依法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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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1.投保人及承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过程均应遵守诚信原则。投保人应向保险公司如实反映车辆的真实价格,按车辆真实价格投保,同时应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了解保险理赔和免责的相关条件。保险公司则应对保险条款中免责事由进行解释和说明,最大限度杜绝道德风险,确保拒赔时理直气壮。同时,保险公司应对豪车、名车的投保进行审慎的投保价值审查,不要在投保时只顾收取高额保费,对虚高的投保金额视而不见。在投保人进行高额理赔时,又狡辩投保车辆不值钱,严重违背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
2.对于个别心存侥幸心理,想钻法律漏洞,试图通过合法形式谋取不法利益的车主,应趁早悬崖勒马,回头是岸。如果执迷不悟,想投机取巧,以小博大,以假乱真,不仅存在败诉风险,还可能触犯刑律,希望广大车主不要铤而走险,以身试法。
三审:符慧宁
二审:蒋彩凤
校对:阳文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