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甘肃农商行利息(甘肃省农村信用社存款利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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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甘肃农商行利息

2020年7月16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兰州农村商业银行与淮安市浙商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兰州农商行以淮安中院程序错误和未按生效判决内容执行导致兰州农商行的资金被违法占用等理由申请复议,请求撤销淮安中院(2019)苏08执异4号执行裁定,确认淮安中院执行程序违法并返还被执行人的财产,赔偿兰州农商行因执行造成的损失,追究决策和实施错误执行程序的人员责任。

案情大概是浙商投资公司与兰州农商行、兰州农商行东岗支行、甘肃广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甘肃智道元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宋之明合同纠纷一案,淮安中院判决:被告兰州农商行东岗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商投资公司返还7000万元以及利息1260万元(2017年3月13日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至被告兰州农商行东岗支行实际偿清之日止);被告兰州农商行对兰州农商行东岗支行应支付上述款项的不足部分承担返还责任。判决生效后,因兰州农商行及东岗支行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浙商投资公司申请执行,淮安中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冻结被执行人兰州农商行银行存款限额9000万元,实际冻结到兰州农商行在浦发银行(600000,股吧)兰州分行营业部尾号225账户存款元,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城关支行尾号33账户存款元,冻结期限均为12个月。当日,兰州农商行函告淮安中院,承诺于2019年1月4日下午3点前按照法院划拨通知书要求,依法履行法定义务,足额缴纳相关资金,请该院对上述两个银行账户存款进行解冻,并将划拨的资金原路退回。2019年1月2日,淮安中院对异议人在浦发银行兰州分行营业部的账户解除冻结。1月3日,淮安中院对异议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城关支行的账户解除冻结。1月4日,兰州农商行向淮安中院汇款万元。2月12日,淮安中院重新制作执行案件应缴款项清单,该清单将罚息由385万元调整为万元,缴款总额由万元调整为万元。同日,该院告知兰州农商行罚息计算有误,并退还多缴纳的万元款项给兰州农商行。

这起诉讼是因何而来呢?

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2014年1月20日,宋之明、广颖公司、浙商公司、拱星墩信用社(现名兰州农商行东岗支行)签订《房屋买卖融资回购合同》,与本案争议问题相关的主要内容有:广颖公司因缺少资金向浙商公司借款8000万元;浙商公司将名下房产过户给宋之明,将所得款8000万元借给广颖公司;为保障资金专款专用,宋之明、广颖公司、浙商公司同意由拱星墩信用社对上述款项中的7000万元进行监管,宋之明应当在本合同签订后七日内将第二条所列款项中7000万元以银行转账方式打入浙商公司指定的在拱星墩信用社设立的账户中,但在浙商公司未协助宋之明办理完毕第一条所列房产的过户手续前,广颖公司、浙商公司不得支取该款项,如果拱星墩信用社违反监管责任,擅自同意广颖公司、浙商公司支取,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宋之明已支付的款项;浙商公司根据第三条规定同意宋之明将上述款项中7000万元转入浙商公司指定的在拱星墩信用社专用账户的支取;广颖公司根据第四条规定要求浙商公司将上述8000万元款项中7000万元转入广颖公司在拱星墩信用社指定的专用账户;拱星墩信用社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监管宋之明、广颖公司、浙商公司在拱星墩信用社所开立专用账户内资金的支取。

2014年1月20日的《通知》载明:宋之明请将《房屋买卖融资回购合同》约定的应付款7000万元转入下列账号,户名智道元公司,账号01×××3;通知人为广颖公司、浙商公司;接收人为宋之明;吴强、徐某某签字;拱星墩信用社加盖印章备注3月11日收到。

2014年3月11日,宋之明向智道元公司汇款7000万元,同日,拱星墩信用社收到该7000万元。但之后,浙商公司或广颖公司未再对汇入智道元公司账户的7000万元作出汇款指示。7000万元实际被用于归还了智道元公司所欠拱星墩信用社的借款,对此浙商公司并不知情。根据《房屋买卖融资回购合同》有关“拱星墩信用社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监管宋之明、广颖公司、浙商公司在该信用社所开立专用账户内资金的支取”的约定,拱星墩信用社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原审判决认定兰州农商行东岗支行、兰州农商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目前,甘肃智道元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状态为经营异常、严重违法、失信被执行、限制高消费,7000万元贷款恐已打水漂。

今日甘肃农商行利息

2016年3月10日,中国银监会甘肃_发布多项批复,其中巨宝庆、_、任威权、庄有才四位拟任董事因甘肃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职务任职资格考试及补考成绩都不合格,未被同意核准董事任职资格。

据银_官网信息,任威权、_先后于2016年11月、12月获得中国银监会甘肃_同意核准兰州农商行董事任职资格。

2019年8月8日,王群同志参加了甘肃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职务任职资格考试,2019年8月23日参加了补考,两次考试成绩均不合格,不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九十七条第四款等相关规定,故不同意核准其兰州农商银行董事任职资格。

此前,根据银_网站此前发布的任职批复,兰州农商行董事王群于2017年(分别为9月22日和10月12日)参加的两次任职考试也未通过。

根据银_相关规定,不予核准资格的任职人员6个月内不得参加考试,大致推算出王群应该是2020年2月24日以后才可以再次参加资格考试,显然王群并不具备董事任职资格,而兰州农商行却于2020年1月9日变更王群为新任董事,是以实际行动表达对中国银_甘肃_的不满吗?

中国银_甘肃_为了维护监管的严肃性,请开罚单予兰州农商行。

分支行观察穷尽所能,也未能找到兰州农商行的财务报告,该行成立至今未发过债券,也未发过同业存单,所以兰州农商行的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等均不得而知,从下述诉讼或可窥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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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眼查显示,兰州农商行共三次纳入被执行人名单,执行标的达亿元。2020年6月19日,在兰州正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关案件中,兰州农商行被纳入被执行人,执行标的58868元,执行法院为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2020年1月6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兰州农商行强制执行,执行标的达3200多万元;2018年12月21日被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8300多万元。

城市金融报.华网了解到,据2020年7月16日披露的《兰州农村商业银行与淮安市浙商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显示,兰州农商行以淮安中院程序错误和未按生效判决内容执行导致兰州农商行的资金被违法占用等理由申请复议,请求撤销淮安中院(2019)苏08执异4号执行裁定,确认淮安中院执行程序违法并返还被执行人的财产,赔偿兰州农商行因执行造成的损失,追究决策和实施错误执行程序的人员责任。

裁定书显示,淮安中院曾判决,兰州农商行东岗支行向原告浙商投资公司返还7000万元以及利息1260万元(2017年3月13日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至被告兰州农商行东岗支行实际偿清之日止);被告兰州农商行对兰州农商行东岗支行应支付上述款项的不足部分承担返还责任。

判决生效后,因兰州农商行及东岗支行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浙商投资公司申请执行,淮安中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冻结被执行人兰州农商行银行存款限额9000万元,实际冻结到兰州农商行在浦发银行兰州分行营业部尾号225账户存款元,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城关支行尾号33账户存款元,冻结期限均为12个月。

当日,兰州农商行函告淮安中院,承诺于2019年1月4日下午3点前按照法院划拨通知书要求,依法履行法定义务,足额缴纳相关资金,请该院对上述两个银行账户存款进行解冻,并将划拨的资金原路退回。2019年1月2日,淮安中院对异议人在浦发银行兰州分行营业部的账户解除冻结。1月3日,淮安中院对异议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城关支行的账户解除冻结。1月4日,兰州农商行向淮安中院汇款万元。2月12日,淮安中院重新制作执行案件应缴款项清单,该清单将罚息由385万元调整为万元,缴款总额由万元调整为万元。同日,该院告知兰州农商行罚息计算有误,并退还多缴纳的万元款项给兰州农商行。

兰州农商行不服上述裁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淮安中院(2019)苏08执异4号执行裁定,理由为,淮安中院未向兰州农商行东岗支行发出执行通知书,无权直接要求兰州农商行直接履行义务,程序错误;淮安中院未按生效判决内容执行导致兰州农商行的资金被违法占用,且因利息计算错误导致执行费用收取错误,故执行裁定并未纠正错误的执行行为,应依法查处并赔偿复议申请人的财产损失。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查明,2018年12月24日淮安中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兰州农商行东岗支行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兰州农商行在2019年1月2日的询问笔录中明确表示同意履行上述债务并签字确认,同时书面申请淮安中院对尾号0225和尾号4333的账户解除冻结并将5000万元款项按原路退回。

最终法院判定,驳回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原裁定。

此外,据媒体报道,在山西闻喜县农商行与兰州农商行的一起纠纷中,山西闻喜县农商行曾于2015年11月花5亿元购买了兰州农商行发放的两笔本息收益权共计亿元的债权,兰州商业银行作为担保人至2018年仍有亿元人民币尚未归还,对此,闻喜农商行对兰州农商行提起诉讼。

根据协议内容,兰州农商行的前身西固农信社作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人,贷款单位应于上述协议之日起满24个月内,即2017年11月25日前向闻喜农信社支付全部本金及利息。

2017年11月25日,债权到期后,贷款方尚有亿本金尚未归还,并产生了逾期利息,在催收无果的情况下,闻喜农商行将兰州农商行告上法庭。值得注意的是,债务公司甘肃万洲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兰州佳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股东及法人为同一人,名叫金俊建,同时金俊建也是改制重组后兰州农商行的股东之一。截至目前,城市金融报华网并未查找到此案件的相关判决书。

内控管理缺失

城市金融报.华网注意到,兰州农商行的内控管理屡屡“破防”。

据七里河纪检监察网披露,2021年10月15日,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站支行武威路支行行长张福红,因涉嫌违纪违法,接受七里河区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另据银_官网显示,2019年8月30日,兰州农商行董事王群因任职考试不合格,资格未获得批复。

批复显示,甘肃银保监局经审查认定,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王群同志于2019年8月8日参加了甘肃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职务任职资格考试,2019年8月23日参加了补考,两次考试成绩均不合格,不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九十七条第四款等相关规定,故不同意核准其兰州农商银行董事任职资格。

而根据银_网站此前发布的任职批复,兰州农商行董事王群于2017年9月22日和10月12日参加的两次任职考试也未通过。

根据银_相关规定,不予核准资格的任职人员6个月内不得参加考试,因此,王群在2020年2月24日之前并不被允许参加考试,也不具备董事任职资格。然而2020年1月9日的工商信息显示,王群任兰州农商行新任董事。

此外,城市金融报.华网还了解到,2021年底,有兰州农商银行员工家属在人民网旗下平台“领导留言板”表示,之前兰州农商行加班已经非常严重,基本每天晚上10点左右才能下班,已经对员工家庭产生了非常消极的影响,员工本身也非常疲惫和无奈,家庭关系也摇摇欲坠,小孩对父亲都陌生了,而最近一周,加班到回不了家,24小时无缝连接的上班,员工及我们家属苦不堪言,不知怎么处理,希望领导能了解一下情况,帮帮无助的基层员工以及一个个无奈的家庭。

随后,兰州市政府金融办出门回应称,经核查,兰州农商银行作为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近期正处在年底各项任务冲刺阶段。兰州农商银行个别支行近期确实存在晚上加班现象。对此,兰州农商银行已下发通知,就加班问题提出了相关要求。兰州农商银行不存在强迫员工24小时上班的情况,员工加班均为自愿加班。兰州农商银行个别员工住所离单位较远,导致回家较晚或因加班较晚临时住宿于单位。

2021年底,银_曾发布《关于持续深入做好银行机构“内控合规管理建设年”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各银行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岗位有效制衡,规范不相容岗位管理,严格落实重要岗位轮换、强制休假及任职回避等监管要求,将相关执行情况纳入绩效考评中。要强化员工劳动合同管理,严厉打击参与民间借贷、非法集资、充当资金掮客、经商办企业等行为。要提升操作风险的监测预警能力,抓早抓小、防微杜渐。针对重要岗位关键人员,要丰富监测手段建立更为严格的异常行为排查机制,对有章不循、违规操作的要严肃处理,提升从业人员风险意识和规矩意识。

就上述问题记者致电兰州农商银行董事长,对方未接电话。截止发稿兰州农商银行也未对此事作出任何的回应。

今日甘肃农商行利息

2020年1月2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2019)甘01执34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载明,申请执行人兰州农商行金城支行与被执行人兰州邦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正蓝旗富海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程晨、徐勇、李平、徐国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民初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兰州中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86324367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该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并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兰州农商行金城支行亦不能向该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兰州中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同日,还发布了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2019)甘01执95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兰州农商行东川支行与被执行人兰州兴业正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兰州泰丰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兰州中院作出的(2018)甘01民初12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2357574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该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并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兰州农商行东川支行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兰州中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还有,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甘01执95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兰州农商行东川支行与被执行人兰州华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兰州泰丰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兰州中院作出的(2018)甘01民初12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兰州中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并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兰州农商行东川支行亦不能向该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兰州中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未登记的房屋抵押信息 抵押单价奇高

2020年3月9日,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甘01执767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中......二、经查,来函所指房屋已设立抵押权登记。兰房(城股)产字第111827号权证证载房屋平方米,被担保主债权额2900万元,抵押权人为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雁滩支行,抵押期限自2016年9月23日至2019年9月13日;兰房(城股)产字第111828号权证证载房屋平方米,被担保主债权额4700万元,抵押权人为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雁滩支行,抵押期限自2016年10月10日至2019年9月13日。要求本院与抵押权人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雁滩支行就上述抵押权达成一致意见。

经向银行落实,甘肃北海房地产有限公司目前尚未偿还银行借款。......

分支行观察通过企查查APP查询,甘肃北海房地产有限公司及兰州农商行雁滩支行都没有上述两宗房屋的抵押登记信息。

分支行观察简单计算,2900万元,平方米,大约折合50875元/平米;4700万元,平方米,大约折合33477元/平米。房产信息网站显示兰州凤鑫大厦目前价格仅为11000元上下,相较于兰州农商行雁滩支行的抵押价格33477元或者50875元都相去甚远。

显而易见,甘肃北海房地产公司不偿还7600万元贷款,就很好理解了,那么兰州农商行雁滩支行谁又为这两笔贷款负责呢?

强执多宗诉讼,流拍价接手抵押房屋,逾贷待追

兰州农商行麦积山东路支行与甘肃天程贸易有限公司、兰州天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吴晓琦、王广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元。

因被执行人甘肃天程贸易有限公司、兰州天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吴晓琦、王广海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法院依法拍卖兰州天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抵押的房产。因无人竞买二拍流拍,流拍总价为11119169元。

兰州农商行麦积山东路支行申请以二拍流拍价抵顶本案债务后,尚有1300余万待追偿。

兰州农商行城关支行与被执行人兰州兰量工具股份有限公司、衡阳衡量数控刀具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对衡阳衡量数控刀具制造有限公司名下土地、房屋进行了拍卖,因无人竞拍流拍后作价108409616元,交付兰州农行城关支行抵偿相应数额的债务,债务仍未清偿。

兰州农商行金城支行与兰州高科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甘肃东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215950745元(其中含借款本金14500万元,利息万元,承担申请执行人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万元,承担申请执行人律师代理费元,承担案件执行费281949元)。

被执行人甘肃东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陇西县的[土地证号:陇国用(2012)第7882号,土地面积: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委托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公开拍卖,经两次拍卖均因无人报名流拍。兰州农商行金城支行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元接收上述土地。至此,该案已执行元,剩余亿余元尚未执行。

兰州农商行文化宫支行与甘肃华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嘉峪关市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侯国杰、李应杰、李晓斌、张瑾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元(其中含借款本金2500万元,利息元,承担申请执行人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209455元,承担案件执行费100141元)。

该案保全阶段查封的嘉峪关市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嘉峪关市迎宾东路××号[房产证号:嘉峪关市房权证嘉市字第××号,建筑面积平方米]的商业用房委托淘宝网进行公开拍卖,因无人竞买二拍流拍。兰州农商行文化宫支行申请以二拍流拍价元接收上述房产。至此,本案已执行元,剩余1846万余元尚未执行。

行文至此,方觉还有很多很多没有写,敬请期待下篇,为您讲述更多兰州农商行的故事,比如周建福和银行承兑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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