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作今日头条标识(头像加logo怎么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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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今日头条标识

《_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驰名商标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_上述法律规定表明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除了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禁止混淆误认之外,还应当禁止他人在不相同或不类似的商品、服务上对于驰名商标的混淆及淡化行为,即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制度。抖音公司主张其第13563638号头条、第23130298号头条、第11752793号今日头条、第23130299号今日头条四个注册商标通过长期、大量宣传使用已经具有很强的显著性并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已构成核定使用商品/服务上的驰名商标,应当给予驰名商标的强保护,今日油条公司等使用被诉油条、今日油条标识构成对其驰名商标的侵权。

从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范功能来看,商标受保护的本质并非仅源于商标的合法注册,更重要的是通过商标使用而建立起来的商业信誉。驰名商标通过长期使用、宣传,凭借提供优质的商品或服务在消费者中建立起良好的商业信誉,从而转化为市场竞争优势,蕴含着巨大的商业价值。这就使得相较于普通商标而言,商标权人花费于建立良好商业信誉的成本更高,相对人侵害或不当利用驰名商标所能获得的效益更大,导致驰名商标更易遭受侵害且造成的权利人及社会公众的损害后果亦更大,因此需要为驰名商标提供力度更强的保护,以维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跨类保护”制度简而言之就是将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扩大至不类似的商品之上,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商品中的使用也有可能会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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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信用原则是一切市场活动参与者均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它要求当事人在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善意、审慎地行使自己的权利。无论是从保护勤勉、鼓励创新、维护公平的层面,还是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层面来说,对驰名商标进行特殊保护都是必要和正当的。然而,驰名商标不是特权商标,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也是有合理界限的,如果一味地对驰名商标进行绝对的保护,是有失公平,背离利益平衡原则的。如何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与防止知识产权权利人滥用知识产权限制竞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衡平,依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切实维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是司法审判的重要任务。

综上所述,抖音公司在本案中主张今日油条公司、赵亚东、烧烤者公司构成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其在本案中提出的各项诉讼请求亦不能得到支持。依据《_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_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_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_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抖音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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抖音公司主张其广告语为“你关心的,才是头条”、“信息创造价值”,今日油条公司等使用的广告语为“关心你的,才是好油条”、“信息创造价值,油条给你力量”。经比较,上述广告语存在较大差异。海报“今日头条”与海报“今日油条”相比,并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抖音公司亦未就上述广告语及海报的独创性进行举证,也不能证明上述广告语及海报经过抖音公司长期使用,已经使相关公众认为该广告语及海报与抖音公司形成了一一对应的紧密联系,因此,抖音公司不能获得排他使用的权利。故今日油条公司等使用广告语和海报的行为不应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抖音公司在本案中的举证不能证明今日油条公司等的被诉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故不应认定今日油条公司等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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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油条”案中,抖音公司将“今日头条鱼”案的判决书提交给法院以证明其曾作为驰名商标受到保护,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未采信,并作出完全相反的认定,驳回抖音全部诉讼请求。

“这是一股清流和倔强。”今日油条案一审结果公布后,有律师在朋友圈写道。

“在强化保护知识产权的背景下,对于知名企业和互联网大厂,此前谈得更多的是对其商标的保护,而较少谈到对其商标的限制,其实保护和限制一定同等重要。”一位不愿具名的律师说。

过去,支持大厂商标案的判决书中,常用的措辞是,“攀附涉案商标的声誉,利用其知名度吸引相关公众注意,获取不正当利益,削弱了涉案商标的显著性,造成市场混淆和公众误认,违反了作为市场经营者所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涉案商标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这也是一些律师以为此次抖音公司不会败诉的原因。比如,上海丁金坤律师认为,“今日油条”明显抄袭“今日头条”的风格,就算不属商标侵权,也应当构成不正当竞争。“如果该行为不被司法否定,那么以后市场上就会有大规模跨领域模仿名牌现象,攀附之下,削弱原创品牌。”

然而,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判决书,重新定义了商标案中“模仿”和“竞争”。

判决书写道:“客观地说,今日油条公司使用的‘油条’标识确实存在对抖音公司注册商标‘头条’一定程度上的模仿,但该种模仿应认定属于合理范围内的模仿,不应认定构成法律上的侵权。模仿是人们行使表达自由权的体现,适度的模仿是创新的基础,在市场竞争中,只有允许对他人成果进行适度模仿和利用,技术和经济才会不断更新和发展。”

多名知识产权律师认为,从商标模仿的角度,消费者看到“今日油条”确实容易联想到“今日头条”,但只会因为觉得滑稽而会心一笑,并不会真觉得两者有关联关系。

接着,判决书论述了一个在律师游云庭看来导致该案败诉的关键原因——抖音公司的涉案商标“先天不足”。

“抖音公司涉案四个注册商标,也是取材于公有领域的文字,‘头条’、‘今日头条’均属于公有领域的常用词汇,本身的显著性较弱。抖音公司将显著性较弱的常用词汇申请了注册商标,获得了商标权的保护,通过多年的使用也逐渐使该注册商标与抖音公司建立了较为固定的联系。但是,抖音公司在行使商标权的时候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不能垄断常用词汇的使用。”判决书写道。

“百度烤肉案中因为‘百度’二字经过百度公司使用而产生了显著的商标效果,所以应当得到强保护。‘头条’、‘今日头条’本身就是新闻领域的通用词汇,抖音公司既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就要容忍别人也使用。”游云庭表示。

“企业喜欢选择贴近市场、有卖点,尤其是接近通用名称的商标,这样企业推广起来容易,消费者也能快速记住。但越是这样,就越应该和公共领域之间划清界限,以免公共利益受损。”上述不具名律师表示,“‘今日油条’是人家正当的描述、表达方式,就像‘今日股价’、‘今日金价’一样。在抖音公司之前,更知名的新闻资讯品牌央视《今日说法》怎么不维权?”

实际上,“商标权”与“公共利益”的冲突,成为了一审判决提出的核心观点。

判决书写道,“驰名商标不是特权商标,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也是有合理界限的,如果一味地对驰名商标进行绝对的保护,是有失公平,背离利益平衡原则的。”

上述不愿具名的律师认为,商标维权案“风向在变”,这种变化从逍遥镇胡辣汤、潼关肉夹馍、青花椒、金银花等系列商标案就开始了,“权利人一直喊权利保护,都被支持,但涉及到公共利益,总会踩刹车的”。

2023年4月,在将“今日油条”案选为该院2022年度十大典型案例时,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说,“本案的审理,较好把握了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与防止知识产权权利人滥用权利限制竞争之间的利益衡平,对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产生积极影响”。

澎湃新闻获悉,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后,抖音公司提起了上诉,该案二审将于6月8日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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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显著性是商标所具有的标示商品或服务出处并使之区别于其他主体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属性。一般而言,商标固有的显著性越强,其区分商品服务来源的能力就越强,消费者据此产生联想的可能性也越大,获得保护的范围就有可能越大,反之,商标显著性越弱,区分能力与联想可能性有限,获得保护的范围就可能越小。同时,对于商标通过使用获得的显著性,亦即商标知名度,也应当予以考量。抖音公司涉案四个注册商标的文字部分为“头条”和“今日头条”,文字部分是上述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今日”、“头条”、“今日头条”不是抖音公司臆造或杜撰的,而是公有领域的常用词汇,且三者拆分或组合使用均具有特定的使用语境和固定含义,即通常在新闻行业中用以表示当天最重要的新闻,老百姓在日常生活中早已广泛、长期使用。因此,当“头条”和“今日头条”等词汇作为商标使用在新闻资讯领域时,其本身固有的显著性难免薄弱。虽然涉案注册商标通过抖音公司的使用而为公众所知,但抖音公司将公有领域的常用词汇注册为自己的商标,在行使商标禁止权时必定受到一定的限制。被诉侵权标识的文字部分则为“油条”、“今日油条”,“今日”、“油条”两词亦系公有领域的常用词汇,具备明确的实际含义,其二者组成的“今日油条”意在说明其名称和主要特点,相关公众对其含义不存在理解难度或歧义。因此,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对被诉侵权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加以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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